【庐阳产发内部业务培训】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思考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管理人员
对国有股权转让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提高国有股权转让工作效率,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近期,
庐阳产发开展了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培训,
下面,让我们和产发一起回顾学习~
国有股权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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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概念详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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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法》中规定,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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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上述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上述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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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
《上市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国有股东指(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2)第1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3)第2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转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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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换言之,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原则上只能在评估值的基础上打九折。
第二,审批机构应当是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资管理机构,下级机构未经授权不得批准上级机构履行出资人责任的企业。
第三,审计、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四,进场交易的应当是具有资质的指定交易所。
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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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全部需要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
不是。根据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的转让原则上是要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即各级国资委具有决定国资转让的权限。如果涉及丧失控制权的情况,还应报本级人民政府。这里的本级应当理解为国资委同级别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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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是否禁止非公开协议转让?
不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部分国有股权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但是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特殊行业的转让,即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第二,同一国资系统内部的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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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审批程序存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审批程序瑕疵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是否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就要看相关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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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无论该等转让的股权是否为国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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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应当进场交易“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结果:未进场或无效
国有性质的私募基金
退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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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性质的私募投资基金进场交易的相关规定及要点梳理
(一)私募基金进场交易的原则性规定
哪些私募基金应当进场交易?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出资设立的以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存在的基金,除有例外规定外,其份额和基金对外所持股权转让原则上均应进场交易。
(二)私募基金进场交易的例外性规定
根据32号令对基金进场交易的例外性规定,可知:若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股权转让有特殊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若无特殊规定的仍需按照32号令规定的程序进行。
2、国有企业投资基金份额及对外投资所持股权转让是否应当进场交易
(一)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的定义
目前,在法律法规层面并没有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进行具体界定,结合实践,本文所指的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是指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出资设立或参与的基金,其形式上一般采用合伙制或公司制。
(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份额及所持股权转让是否应当进场
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或参与的基金如符合32号令第四条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认定,从法律法规规定层面,该国有企业所持的基金份额及该基金对外投资所持股权转让均应当进场交易。
3、政府投资基金份额及对外投资所持股权转让是否应当进场交易
(一)政府投资基金的定义
财政部于2015年11月12日出台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二)政府投资基金的份额转让是否应当进场交易
由于实践中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存在上述分歧,政府投资基金的份额转让是否应当进场交易尚需有关部门进一步释明。
(三)政府投资基金所持的股权转让是否应当进场交易
按照地方性规定,政府投资基金所持的股权转让可以根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进场交易,但如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未做约定的,仍应当进场交易。
综上所述,按照现行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规定,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或参与的基金如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其份额以及所持股权转让应当遵守32号令的规定,进场公开交易。